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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觸媒標章認證制度作業要點

光觸媒標章認證制度作業要點

             1.0版生效日期:2005.01.18
1.1
版修正日期:2020.10.27

第一條 台灣光觸媒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建立及執行光觸媒標章認證制度,特訂定本光觸媒標章認證制度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市面上光觸媒產品及其使用之原()件與原料(以下稱商品),凡依照本協會編訂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經過客觀評鑑,確認其符合本協會之品質要求水準。則發給光觸媒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提供申請單位進行商品之品質標示及消費者辨識之用,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光觸媒標章,係指經本協會依商標法註冊之圖樣。凡未依本要點取得「光觸媒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擅自使用或仿冒本標章者,本協會除公布其名稱及商品外,並按情節輕重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標章(如下圖)之顏色應以單色印刷,但得視商品包裝不同而調整為其他顏色之單色印刷。於使用時,應依本協會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光觸媒協會標章
第五條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以下簡稱國內)境內合法登記之公司組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非公司組織之商號,同時須為本協會會員,及其所生產或行銷之光觸媒原料、元(組)件及產品,並符合國內現行法令規定者。
第六條 協會設置標章委員會執行光觸媒標章核發之審議及管理。標章委員會協同本協會專家群,襄助相關業務推動,有關秘書行政工作由本協會秘書處協助推動。標章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申請本標章認證作業流程圖如下
這是一張圖片
第八條
申請光觸媒標章認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認證
(1)申請者應將抽樣商品送交本協會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據本協會制定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進行檢驗。若本協會尚未制定或認可檢驗方法前,申請者應自行檢具商品驗證之報告、檢驗方法及品質參考標準,作為申請認證之參考。本協會認可之檢驗機構依「光觸媒協會認可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之。
(2)申請者提出之文件必須以正體中文書寫,若有其他國家文字者需附原文影本。
(3)申請者應填寫繳交「光觸媒標章認證申請程序書」及其附件,有關申請程序書及其附件由本協會另訂之。
(二)資料審查
(1)資料齊全審查:
申請者所檢具資料是否齊全,由本協會秘書處審查。原則上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審查完畢並將其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副本留本協會存參。資料未齊全者,本協會以書面通知申請者期限補正。
(2)資料內容審查
A)資料齊全之申請案,由本協會標章委員會進行資料內容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外界專家擔任之。
B)資料內容書面審查之申請案以不超過21個工作天為原則。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得經現場訪視或抽樣查證。
C)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協會將彙整審查意見寄交申請者參考或補充資料。書面審查未通過者,本協會將書面通知申請者期限補正。預期不補正者,視同自動放棄該申請案。
D)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將由標章委員會彙整審查報告、申請者所補充之資料、現場抽樣查證報告(若有實施)等,提交本協會理監事會審議。
E)若需現場抽樣查證,其程序如下:
I.)標章委員會中一位成員,至申請者商品存放地點進行現場抽樣,作為檢驗之樣品。
II.)該抽樣人員之身分應事先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得基於利益衝突或其他明述理由,以書面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改派抽樣人員之要求。
III.)樣品檢驗:
a.)若本協會針對該案申請商品已訂有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該樣品將直接送交本協會認可之檢驗機構,依據本協會制定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進行檢驗。
b.)若本協會針對該案申請商品尚未訂有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申請者可自提該商品之檢驗方法及國內檢驗之場所。並由標章委員會成員至該檢驗場所,檢視樣品及品質管理過程。
c.)樣品經檢驗者若未符合本協會所認定標準,本協會將以書面通知原申請者。申請者得提出申請重新抽樣複驗,但以一次為限。且所需之檢驗費用需由申請者另行負擔。
F)每申請案自申請認證至書面審查及現場抽樣查證完畢,其處理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如有特殊補件者則不在此限。
(三)、核定
(1)凡理監事會開會前已完成書面審查(及現場抽樣查證)之申請案,由本會秘書處排入議程。並將各案之申請資料、審查報告、申請者補充資料、現場抽樣查證報告(若有實施)及其他相關資料,於會前提交每位理監事俾於進行審議。
(2)召開審議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公司團體派員列席說明。各申請案之認證通過與否,由出席理監事討論後,進行記名投票表決。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提交本協會理事長核定,由秘書處辦理後續簽約相關事項。
(四)、簽約
(1)申請者於接到本協會認證核定函後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需與本協會簽訂「光觸媒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認證資格為期三年,申請者於期滿前三個月得依本要點第七條申請續約。若申請者未於期限內與本協會簽約者,視同放棄,並由本協會取消其認證資格。
(2)申請者應於簽約前將認證商品之包裝或標示樣稿送本協會核備。
(3)申請單位解散、歇業或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者,應主動通知本協會終止契約。
(五)、授證
本協會與申請者完成簽約手續後,由本協會頒發「光觸媒標章授權使用證書」,並依申請數量核給本標章之使用權。
(六)、追蹤管理
(1)獲准使用本標章之商品須符合現行商品相關法令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之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2)本標章商品相關製造、銷售及管理人員,均應受過適當的訓練或參加本協會推薦或認證的課程並取得相關證明。
(3)自簽約日起,通過認證之商品須接受本協會、相關政府機構或消費者公益團體之追蹤查驗,並應密切配合作業。如有拒絕查驗者本協會得立即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權及標章使用權。
(4)前項追蹤查驗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情形者,本協會應通知該商品之申請者期限改善。如未於期限內改善,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5)本協會授權使用本標章僅可用於通過認證之商品。如發現將本標章使用於非通過認證之商品,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6)凡因本協會尚未訂有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而由申請者自行檢具商品檢驗報告、檢驗方法及品質參考標準後通過本協會認證之商品。當本協會針對該商品制定出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後,申請者應於一年內依據本協會新制訂或認可之檢驗方法及品質標準,自行補具本協會認可檢驗機構之檢驗報告,交本會秘書處備查。如未於期限內提交者,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
(7)如經本協會取消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自本協會書面通知契約終止日起,應即停止使用光觸媒標章,並將本協會頒發之「光觸媒標章授權使用證書」繳回。逾期不繳者,由本協會予以公告註銷。
(8)若經本協會取消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之使用權者,於契約終止日起一年內,不得以被取消認證資格之商品,再申請參加本制度。同一商品若兩年內連續有兩次停權紀錄,則不再受理申請。同一申請者若於兩年內有兩次經本協會取消認證資格及標章之使用權者,或兩年內有兩項以上不同商品被停權者,標章委員會得建議本協會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提報本協會理事會作適當處置。
(9)申請者經本協會取消其商品認證資格及標章之使用權後,仍繼續使用時,本協會得透過其他具公信力之消費者團體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申請者及商品名稱,並依情節輕重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10)申請者喪失本協會會員資格者,本標章認證資格與使用權自動喪失。
(11)光觸媒標章授權使用證書所載廠商地址、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如有變更,廠商應向本會秘書處申請變更。該認證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向本會秘書處申請補發。
第九條 本協會處理申請單位申請本制度認證之相關文件資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內容,如有保密必要者,得從略或予以塗銷,但於接受現場抽樣時,應允許抽樣人員在現場查閱。
(二)本協會處理申請案件相關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NDA),並嚴防洩漏申請者產業機密。
(三)本協會現場抽樣人員,未經申請單位許可不得擅自影印或抄錄申請單位任何文件或資料。
(四)本協會申請案件相關人員若與申請案有利益衝突應迴避。
第十條 申請者應繳交標章認證等相關費用,有關收費之方式由本協會依「光觸媒標章認證作業申請程序書」規定之。本協會於收到各款費用後,始進行其相關作業。
前項相關費用係指:
(一)申請費用
(二)證書使用費費
(三)標章使用費:含光觸媒標章印製工本費及標章使用費。本協會得授權申請者自行印製。自行印製光觸媒標章者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下年度光觸媒標章使用費。如未於期限內繳交,本協會得取消該商品認證資格及本標章使用權。
(四)其他相關費用:由本協會與申請者雙方同意後,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理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