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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觸媒製品自我潔淨性能測試規範

編號:TPIA-T4
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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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表面塗佈光觸媒的製品,在照光條件下會顯現親水性,並具有分解油污的自我潔淨性能。
 
2. 參考資料
2.1 CNS 15378-1:精密陶瓷-光觸媒材料自我潔淨性能測定法第1部:水接觸角量測
 
3. 用語釋義
3.1 光觸媒:一種機能性精密陶瓷,在光之照射下,會產生氧化還原反應,而具有諸多功能,如空氣及水中污染物之分解去除、除臭、抗菌、自我潔淨等效能。
3.2 光觸媒材料:光觸媒可藉由塗佈(coating)、含浸(impregnation)、混合(mixing)等方式加到材料中。該材料可當作建築物或其他應用之材料,並具有光觸媒之諸多功能。
3.3 油污:本規範以油酸作為油污之代表。將之塗佈在欲檢測之光觸媒建材表面,檢測是否能夠在紫外線照射下將其分解。選用油酸之理由有;
(1)其為油酯類代表性物質
(2)為易於取得之無毒性化學物
(3)紫外線照射下本身不易分解
(4)光觸媒建材表面塗佈油酸後呈疏水性,照光後油酸分解,可以沖水去除之;則疏水性消失轉變成親水性,藉此證實光觸媒自我潔淨效果。
3.4 紫外線螢光燈:紫外線範圍(波長315nm~400 nm)的輻射量,占總輻射量80%以上的螢光燈。
3.5 親水性:材料表面容易被水濕潤的功能。
3.6 接觸角:從固體、液體和氣體(一般是指空氣,以下稱為空氣)的接觸點,對液體的曲面畫出切線時,此切線與固體表面所形成的液體側之角度。註:水的接觸角稱為水接觸角。
3.7 起始接觸角:開始照射紫外線之前的接觸角(照射紫外線0小時的接觸角)。
3.8 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以紫外線照射 n 小時後的接觸角。時間單位除了以小時(h)表示外,亦可以天(d)、分(min)或秒(s)表示。
3.9 臨界接觸角(critical contact angle):光觸媒材料在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下,所測得之最小接觸角;或經一定輻射照度的紫外線照射168小時後之水接觸角。
 
4. 0判定基準
光觸媒製品須符合下列之要求水準,方可取得光觸媒自我潔淨性能的標章。
適用範圍 量測方法 要求水準 備註
廠商產線製造的光觸媒製品
可提供邊長為100±2 mm 正方形試片者
光觸媒製品水接觸角量測法
(如附錄1)
168小時照光時間內,臨界接觸角小於30° 廠商需提供
測試報告或說明
廠商產線製造的光觸媒製品
無法提供邊長為100±2 mm 正方形試片者
光觸媒製品水接觸角簡易量測法
(如附錄2)
168小時照光時間內,臨界接觸角小於30°
用於已安裝完成的光觸媒製品之事後查核 光觸媒製品戶外沖水量測法
(如附錄3)
經紫外線照射約8個晴天 之受測面,沖水後
周邊 10 mm 以內的區域形成 水膜的面積應大於90% 以上
5. 試驗方法
5.1 詳見附錄1「光觸媒製品水接觸角量測法」。
5.2 詳見附錄2「光觸媒製品水接觸角簡易量測法」。
5.3 詳見附錄3「光觸媒製品戶外沖水量測法」。
 
6. 試驗報告
6.1 測試日期、溫度、相對濕度等。
6.2 測試樣品或試片的種類、大小、材質及形狀。
6.3 光觸媒的製造業者名稱、等級等。
6.4 所採用的試驗方法。
6.5 紫外線照度計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不適用於採用「光觸媒製品戶外沖水量測法」的試驗)。
6.6 接觸角量測裝置的製造廠商名稱、型式(僅適用於採用「光觸媒製品水接觸角量測法」的試驗)。
6.7 各光觸媒製品試片的起始接觸角於照射紫外線 n 小時後的接觸角、臨界 接觸角(照光時間低於168小時)或照光168小時後之接觸角(不適用於採用「光觸媒製品戶外沖水量測法」的試驗)。
6.8 戶外沖水量測結果形成水膜之面積所佔百分比(僅適用於採用「光觸媒製品戶外沖水量測法」的試驗)。
6.9 其他對試片的測試狀況及測試後必須特別記載事項。
 
7. 標示
符合光觸媒標章之產品應標示下列附加事項:
(1) 認可產品名稱
(2) 光觸媒標章及認可之產品功能說明、使用說明
(3) 其他相關法規要求事項
 
8. 附則
本規範由工作小組制定,經光觸媒協會技術委員會評議及理監事會議審議核准後發行,修正時亦同。